本文摘自《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
1、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3、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其下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4、托育机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室外机械排烟口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在外墙高处或屋顶。
6、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外墙面上不应设置通风口(含排油烟口、事故排风口、排气口等)、排烟口(包括自然排烟口、机械排烟口)。
7、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排烟设施、油烟净化设施。
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空调水管和冷媒管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得采用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