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与正确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时,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5.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1.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2.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3.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除以上的要求外,还需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