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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场所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技术规程》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4-10-30 09:23:35 丨 文章来源:http://www.zhimiaoxiaofang.com/ | 作者:利达消防设备丨 浏览次数:34

关于对团体标准《小型场所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中消协函〔2024〕24号

各分支机构,各单位会员,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和《关于批准立项编制〈消防边缘计算网关〉等5部团体标准的通知》(中消协〔2023〕94号)的要求,现将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主编的团体标准《小型场所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组织专家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于2024年10月25日前反馈给该标准联系人。请主编单位逐一汇总反馈意见,按照《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要求,逐一填写反馈意见单位(专家)、意见处理及主要理由依据等。

  有参编意愿的单位,可与联系人沟通协商增加参编单位。

  

  1.团体标准《小型场所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团体标准《小型场所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技术规程》征求意见表


团体标准《小型场所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场所之外的有必要增设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小型场所、既有建筑等,其增设的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执行本标准。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

1.0.4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且应适应保护对象的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小型场所 small place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之外的小商店、小学校(含幼儿园、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小医院(含诊所)、小餐馆、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含小棋牌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店(含洗浴、足浴)、小生产加工作坊等场所。

2.0.2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2.0.3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automatic water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喷射器具、输送管路、水基灭火剂储存装置以及动力控制等全部或部分组件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放灭火介质灭火的系统。

2.0.4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of simplified Sprinkler Systems

  由喷头、管网和一个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水源以及相关组件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5 局部应用水幕系统 simplified Sprinkler Systems

  由喷头、管网和一个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水源以及相关组件组成,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的开式系统。

2.0.6 水雾灭火系统 automatic spray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雾化喷头、输送管路、水基灭火剂储存装置以及动力控制等全部或部分组件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放水喷雾、细水雾进行控火或灭火的系统。

2.0.7 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 automatic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喷头、管网、探测报警、控制、供水装置等全部或部分组件组成,能在较低压力下自动喷放水雾,用于灭火、消烟的水雾灭火系统。

2.0.8 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automatic foam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泡沫喷射器具、输送管路、泡沫灭火剂和水储存装置以及动力控制等全部或部分组件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放泡沫或雾化泡沫进行灭火的系统。

2.0.9 固定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CAFS

  由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装置、阀门和管道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向防护区施加压缩空气泡沫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3 总体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当建筑物或场所规模未达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符合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时,可执行本规程相关条文。

3.1.2系统采用的组件、设备和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3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包括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水幕系统、水雾灭火系统、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固定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3.1.4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自动灭火系统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3.2 系统选型要求

3.2.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选型,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结合防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和火灾特性,确定系统类型。

3.2.2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湿式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宜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b)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及手术部、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类似场所;

  c)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m2的商店、餐饮建筑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商店;

  d)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m2的寄宿制学校的寝室、旅馆建筑、展览建筑;

  e)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

  f)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g)既有建筑和历史建筑改造场所。

3.2.3 局部应用水幕系统

  符合下列条件宜设置局部应用水幕系统:

  a)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以及剧场或礼堂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b)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c)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作为组合装置,可应用于外围护结构窗口,也可设置在室内部位。

3.2.4 水雾灭火系统

  符合下列条件宜设置水雾灭火系统:

  a)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电厂油浸变压器、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及其封闭空间,可选用水喷雾、细水雾式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b)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档案馆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密集架柜存储的档案库房、电子信息机房、档案业务与技术用房(含保护、缩微、数字化)等选择开式水喷雾或细水雾式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2)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选择闭式水喷雾或细水雾式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3.2.5 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宜设置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

  a)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自建住宅、商品房、别墅等住宅场所;

  b)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古城、古镇等历史文化建筑;

  c)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d)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及手术部、老年人建筑等类似场所;

  e)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m2的商店、餐饮建筑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商店;

  f)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m2的寄宿制学校的寝室、旅馆建筑、展览建筑;

  g)用非密集柜存储的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h)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3.2.6 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符合下列条件宜设置局部应用泡沫灭火系统:

  a)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固定顶罐可设置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b)小型立式储罐可选用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c)存储可燃液体的仓储场所,可设置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3.2.7 固定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符合下列条件应设置固定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1)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电厂油浸变压器、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及其封闭空间,可选用固定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2)高层建筑和存在液体火灾的场所,可在消防电梯前室内泡沫消火栓箱,并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水泵接合器。

3.3 操作与控制

3.3.1 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

3.3.2 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套智慧物联系统,智慧物联网系统需具备自动报警、远程状态传输、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可通过移动或PC端进行状态显示和远程控制。

3.3.3 远程状态传输宜传输和显示系统相关状态数据:

  a)水箱液位状态(如有);

  b)水温状态(如有);

  c)压力状态;

  d)流量状态;

  e)报警状态;

  f)系统工作状态。

4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小型旅馆、招待所、居住场所设置的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4.0L/(min·m2);小型文化娱乐场所,中小型商店、超市,中小型生产作坊(以下简称小型公共场所)设置的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设置的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应按本文件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1.2 喷头工作压力应为0.05MPa,最不利点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后确定,但不应低于0.2MPa。

4.1.3 住宅设置的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或根据设置喷头的最大房间的面积确定,两者取最大值。

4.1.4 小型公共场所设置的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其作用面积不应小于80m2,且不应大于100m2。

4.2 系统组件

4.2.1 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用主动型喷头、物联网喷头。

4.2.2 喷头的间距,与顶板或吊顶以及与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4.2.3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湿式报警阀组:

  a)采用流量系数为80的喷头,总个数不小于40只;

  b)采用流量系数为115的喷头,总个数不小于24只;

  c)采用消防泵供水的系统。

4.2.4 除住宅场所外,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设置总数超过20只,且喷头设置在不同楼层时,应每层设置水流指示器。

4.2.5 除住宅外的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末端试水阀及压力表。

4.2.6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直接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市政给水管网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市政给水管网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b)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压力,但允许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置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c)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市政给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独立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3 管道

4.3.1 配水管道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铜管、不锈钢管、消防洒水软管和氯化聚氯乙烯CPVC-C)管。

4.3.2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4.3.3 配水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等方式,若采用焊接时,焊接处内外壁应作防腐处理;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及管件应采用专用的粘结剂粘结。

4.4 局部应用水幕系统

4.4.1 局部应用水幕系统,喷头选型和布置、管道设置、控制阀等系统组件设置、设计参数确定,可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4.4.2 与防火幕组合配置的局部应用水幕系统,水幕宽度以及配套防火幕的长度,根据实际窗口的大小决定。

5 水雾灭火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5.1.2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少于30min,电子信息机房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少于20min。

5.1.3 喷头应带过滤器,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的0.1MPa。

5.2 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

5.2.1 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保护空间的尺寸,结合防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和火灾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

5.2.2 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应可直接使用自来水(水箱)供水,单喷头流量不高于5L/min,喷头工作压力不低于0.25MPa。

5.2.3 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宜具备早期报警、联动控制和自动灭火功能,采用一体化设计,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系统状态及动作信息上传至云平台或手机客户端。

6 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系统组成、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6.1.2 当泡沫喷雾系统设置比例混合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当系统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形式时,应选用100%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6.1.3 固定式系统应具有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6.2 固定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6.2.1 固定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应根据应用场所的火灾特点、保护对象类型和环境条件等选择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和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6.2.2 固定压缩空气泡沫产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不应低于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范围;

  b)系统的泡沫混合比类型与所选用的泡沫液一致,且在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混合比不超出允许值范围;

  c)在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装置的气液比不超出允许值范围;

  d)装置的工作压力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e)供水管道、供泡沫液管道设置管道过滤器;

  f)在泡沫液管道上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g)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长期接触的部件采用耐腐蚀材质制作;

  h)在进气管道和进泡沫液管道上设置止回阀;

  i)压力容器性能满足《压力容器》GB/T 150的要求;

  j)压力容器及集流管设置压力监测装置和安全泄压装置。

6.2.3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非吸气式结构;

  b)装置的流量、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覆盖范围、射程、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等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c)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管的入口工作压力不大于0.20MPa;压缩空气泡沫炮的入口工作压力不大于0.80MPa;

  d)装置及连接件采用耐高温金属材质。

7 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承担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b)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7.1.2 设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安装详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b)灭火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c)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7.2 进场检验

7.2.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系统的组件、管件及其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2 设施设备、材料及配件计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及不同制造商设备配接的兼容性证明文件。

7.2.3 设施设备应是通过检验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配件等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7.2.4 泡沫液进场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取样留存。

  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泡沫液的自愿性认证或检验的有效证明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7.2.5 设施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7.3 安装

7.3.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7.3.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应牢固,并符合设计要求。

7.3.3 管网选用材质应与输送介质压力和理化性质匹配,符合耐压和耐腐蚀的要求。

7.3.4 喷射器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使用专用工具。

7.3.5 与防火幕组合的局部应用水幕系统,应水平安装于窗户上窗檐;安装应牢固可靠,能长期承受自重和室外气候长期反复而不产生变形或破损。

7.3.6 管网灭火系统试压和冲洗的一般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3.7 管网灭火系统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7.4 调试

7.4.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灭火系统施工结束后,对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各设备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之后方可进行。

7.4.2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3 系统调试时,应根据其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分别进行启动,能进行喷放灭火剂的应实际喷放灭火剂,不能喷放的,应进行模拟喷放。

7.4.4 调试完成后,应将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各部件恢复至准工作状态。

8 验收

8.0.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报告;

  b)设施设备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或平面布置图;

  c)设施调试记录;

  d)各组件的检验报告、产品证书、产品合格证。

8.0.3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验收要求应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0.4 系统验收时应进行启动性能和模拟灭火功能验收,各组件的功能应正常。

8.0.5 各项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8.0.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其恢复至准工作状态,并将警告标志贴在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明显处。

9 维护管理

9.0.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9.0.2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且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及维护,并做好运行和维护记录。

9.0.3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0.4 灭火剂储存装置、动力装置、报警阀组、管道、水流指示器、控制阀、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的规定。

9.0.5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主要针对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场所外,人员密集的小型场所,既有的老旧建筑,新的经营业态,以及一些配套的附属建(构)筑物,如电动自行车棚等场所。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不适用范围,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性质上超出常规的特殊建筑,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但是可以作为参考。

2 术语

2.0.2 本条来源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而针对既有建筑增设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可针对《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2.0.3 本条对水基自动灭火系统进行了定义,该系统适用于小型场所、老旧建筑等场所,重在达到功能,在其组成上,可根据具体应用场景、供水来源、联动控制要求等进行灵活配置。

2.0.9 本条来源《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T/CECS 748-2020,第2.1.2条,有改动。

3 总体要求

3.1.3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以水基灭火剂为基础,以不同粒径、液滴或泡沫的大小或形态等,形成了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雾灭火系统和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同时三个类型里又分别衍生出了局部应用水幕系统、局部应用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和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3.2.3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规定外,有必要做防火分隔或对简易防火分隔物进行冷却的场所或部位,可选用局部应用水幕系统。同时,对于水幕系统和防火幕结合的方式,增加了水幕的阻火隔烟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设防火幕或防火卷帘。

4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 对于使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考虑到早期灭火,此处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同时,一些新产品,包括智能主动型喷头、物联网喷头,或者具有主动和物联功能的喷头均已在市场上出现,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可以采用经验证可靠的新产品。

4.3.1 此条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2条。

4.3.2 此条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4条,有改动。

4.3.3 此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8.2.9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5条,有改动。

5 水雾灭火系统

5.2.1 超低压自动喷雾灭火系统是近几年水喷雾或细水雾技术往家用或局部应用方面的拓展,借助原有建筑的低压供水系统,通过低压雾化喷嘴,可实现在较低压力下进行喷雾控火和灭火。

6 泡沫型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6.1.1 此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0036,第5.0.1条,有改动。

6.1.3 通过在管道上设置三通接口,使系统具有半固定式功能。

6.2.2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系统,可通过模型试验方法,研究适用于小经营规模场所的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参数。

7 技术要求

7.1.1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虽然针对的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外的场所,但这些场所易发生小火亡人或小火引发大的损失,因此其安装质量是影响其效能的关键,需要保证施工质量。

8 验收

8.1.1 系统竣工后要进行验收,以检验系统是否合格,能否正常发挥其功能。若系统验收不合格,则不能投入使用,否则发生火灾币,灭火系统可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火灾损失增大。

9 维护管理

本条对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及要求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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