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展示三类由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的处罚案例,希望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使大家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01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8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舜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重氮化工艺作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5日,浙江省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许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18年6月24日错过复审已失效,也未重新考取新证,但该公司仍安排其于2019年5月27日,6月7日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浙江省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03
案件启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等11大类。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按照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从事生产、作业及现场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设备未进行
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测
01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1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绍兴优迎莎绣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部分电箱无盖板,消防栓破损。对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的违法行为,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奥龙电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仓库两个可燃气体探头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对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03
案件启示
安全设备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设备和机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制定了安全设备的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不仅需对照标准,根据涉及的危险物品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还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报废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安全设备不是摆设,不是应付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工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让它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安全的保护伞。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
01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古荡运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部分电气线路未套管,大部分电气线路套管不规范;2、油漆仓库灯具不防爆,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无机械通风;3、喷漆房、打磨房内灯具不防爆,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无机械通风;4、涂胶房内灯具不防爆;5、部分电气开关无罩壳等问题,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措施处理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对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03
案件启示
油性漆属于易燃易爆品,含有易挥发、易燃易爆的物质,一旦灯具发生爆裂,可能会引起严重的爆炸或火灾事故,须安装防爆灯具。爆炸危险环境装设事故排风机,及时通风降低爆炸性气体浓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证和主要措施,为在事故情况下便于及时开动排风机,要求在现场的排风机按钮要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等地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以及时有效提醒作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超标,安装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可以防止由于在使用中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成为爆炸性混合物的引燃源。
古荡运动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知识匮乏,油漆仓库、喷漆房、打磨房等地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不是目的,是督促的一种手段。希望大家提高重视,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使用危险物品一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