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2 10:31:05 丨 文章来源:http://www.zhimiaoxiaofang.com/ | 作者:利达消防设备丨 浏览次数:83
【10.1.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场所及其基本照度要求,以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后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的操作要求。这些场所主要为在扑救建筑火灾的过程中需要人员坚守和进入并进行相应控制、操作等活动的房间,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这些房间正常照明的照度值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实施指南】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正常照明是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备用照明是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当建筑发生火灾后,消防救援人员和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坚持工作,有时还需要进入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进行操作,以及时启动相应的消防设施,保障消防供电。这些房间是火灾时还需继续保持正常活动的场所,除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他因正常照明中断影响工作可能会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场所,也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但在建筑发生火灾后应能保持这些房间正常工作所需照度要求;备用照明的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回路保证,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可以互投转入消防电源。各类消防设备用房备用照明的最低照度值见表10-2,该表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5.5.1条的规定。其他场所或部位备用照明的最低照度要求应符合相关专项标准的规定。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废止)
【条文说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条文说明】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就是说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
【实施指南】《技术标准》对建、构筑物中需要设置备用照明的区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构筑物发生火灾时,根据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需要切断建、构筑物正常照明的电源;然而,建、构筑物的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涉及灭火救援活动的场所中,照明灯具仍应能为灭火救援活动提供所需的照度条件。在火灾工况条件下,备用照明系统的线路防火等级、供电可靠性要求等均低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了在备用照明失效的情况下,有效保障辅助上述区域内的消防救援人员安全疏散,上述区域中应同时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四《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五、综上,防排烟机房需要设置备用照明;而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同规范表述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