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办公建筑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写字楼、酒店式办公楼等多种类型。
办公建筑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办公室用房包括开放式办公室、半开放式办公室、单元式办公室、单间式办公室等等,具体概念附文末。
二、基本原则
1、同一建筑内,为功能需要配套设置的其他房间或场所,可归属于同一使用功能。比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不影响办公建筑的定性;工业建筑中设置自用的办公室等,不影响工业建筑的定性。
2、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这些部分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同时满足对应业态的相关规范要求。
3、办公室带卧室或厨房的酒店式办公楼,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应按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办公室带卧室或厨房的公寓式办公楼,宜按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4、党政机关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第二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一、为生产管理方便,一定条件的工厂或仓库,可以设置直接为其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4、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丁、戊类厂房或戊类仓库,可以设置直接为其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三、民用建筑(含办公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四、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五、办公建筑的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六、办公建筑中的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章 防火间距要求 一、办公建筑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3.5的相关要求。 注: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其中党政机关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二、办公建筑以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规》5.2的相关要求。 三、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5.2.2条的规定。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难 一、疏散人数的确定: 1、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二、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以及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要求,等等,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5.5条中的公共建筑要求确定。 三、开放式办公室、半开放式办公室的安全疏散要求,另有专项说明: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办公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具体参见《建规》5.5.23要求。 第五章 办公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要求 办公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第六章 消防设施要求 第六章 消防设施要求 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二、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b、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办公建筑等;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4.1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5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五、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10.3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六、办公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 七、以上系统的具体实施,应满足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章内部装修 一、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二、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单层、多层办公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a、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